濟南私家偵探網寧停三分不搶一秒”,每一個交通主體都應該更懂得“讓”,而不是“搶”,尤其是在互相占道的情況下。
趙某駕駛小客車闖黃燈,恰逢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在機動車道上逆行,雙方發生碰撞。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承擔全部責任,由其與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51萬余元。趙某不服,提起上訴。據媒體報道,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闖黃燈是否等同于闖紅燈”成為雙方辯論焦點,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一審法院認為,闖黃燈的違法性和可能導致的后果,與闖紅燈并無二致,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定趙某承擔全部責任。二審法庭辯論時,李某一方同樣認為,闖黃燈等同于闖紅燈,甚至認為闖黃燈的危害性大于闖紅燈。
正如一些公眾認為的,如果闖黃燈等同于闖紅燈,那還要黃燈干什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則表示警示――“警示”與“禁止通行”的意思顯然不一樣。
此番案件之所以引發關注和爭論,大抵是因為,對于黃燈亮起時車輛能不能通行,以及該受何種處罰,法律上的規定不是很明確。幾年前,公安部曾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門對違反黃燈信號的,以教育警示為主,暫不予以處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闖黃燈與闖紅燈要付出的法律代價是不同的。
拋開對具體是非對錯的糾結,上述案件其實暴露了一個“老問題”,或者說一個近年來懸而未決的問題。那就是立法和司法對于闖黃燈的違法性質、處罰標準不夠明確。當年公安部要求對闖黃燈暫不予處罰,一個“暫”字顯然是權宜之計,而且是在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闖黃燈的違法性質、法律責任又該如何認定?由于缺少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同案不同判。這個問題應該引起相關部門和立法機關的重視,盡早定紛止爭,同時給人們明確的法律預期,讓更多人在面對黃燈亮起時,知道自己到底是該停還是該走,誰該讓誰。
在相關規定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有一點其實是可以肯定的,即嚴格按照現有的、明確的規則去開車、走路、騎電動車,所謂“寧停三分不搶一秒”,每一個交通主體都應該更懂得“讓”,而不是“搶”,尤其是在互相占道的情況下。不能總把“不出事兒”的期待寄托在別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