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商務調查網2010年 《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山東海陽市公安局王子祥《案件法制審核與調查取證關系研究》一文從實踐中厘清了公安機關法制審核與調查取證的關系,對其他行政機關具有很好的參考意義。
案件法制審核的現狀中作者談到,實踐中案件審核存在的“三不”現象。一是法制部門與辦案單位的理解溝通不夠。辦案單位的職能決定了它重點關注是否抓獲嫌疑人并將此作為破案的根本標志,同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容易忽視一些細微情節的證據收集,而這些證據可能是證明問題的關鍵所在。法制部門的案件審核只能通過案卷中提供的證據來間接把握案件的過程和全貌,因而會要求辦案單位在很多細微而又關鍵的情節上取得更多的證據。其結果是辦案單位認為已達到證明標準的案件,法制部門往往會得出相反的結論,因而難以達成共識并取得好的效果。
二是法制部門對辦案單位的宏觀指導不足。與法制部門缺少主體意識,工作循規蹈矩、因循守舊缺少研究、缺少總結提煉、缺少調研思考有關。
三是法制部門對案件審核的整體權威不強。這主要是因為自身執法業務能力不強,難以服眾又不注意學習。缺乏進取精神。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民眾訴權意識的增強和違法行為類型的多樣化要求法制民警不斷地學習,才能從容面對越來越重的工作任務,在案件審核過程中,對于比較突出的或帶有共性的問題應及時通過提出補充工作、完善證據的意見,以及提出糾正建議等方式,指導辦案單位的取證工作,幫助民警提高辦案水平和執法質量。
實踐中辦案單位在調查取證時同樣存在著“三不”現象。一是取證的數量不充分。辦案民警對證據標準要求不高。二是取證的方法不求進。依賴人證的方法,根據獲取的口供收集和固定證據,形成所謂的口供收集模式。只知道“從人的嘴里要證據”錯失了提取物證的時機。三是取證的質量不達標。取證是一種自主性較強的行為,往往表現為權力和權利的沖突。易出現違法亂紀情形。
該文著重從通過案件法制審核引導調查取證,逐步實現事中的被動監督為事前的有效引導,逐步推動法制工作由審核把關型向效能推動型邁進,逐步建立起一種主體性的公安法制模式,建立合理的案件法制審核與調查取證關系進行了論證。作者認為:案件法制審核引導調查取證包括證據引導和行為引導兩個方面。證據引導是法制部門對辦案單位證據收集、提取、固定和取證方向提出建議,行為引導是法制部門以不同的方式參與辦案單位具體案件的調查、點評活動,對辦案單位的調查取證活動實施內部法律監督。
案件法制審核與調查取證關系的目標應定位于強化辦案民警證據意識的培養,幫助辦案民警牢固樹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意識,合理認識“案情 ”,樹立證據系統意識、證據變化意識。
在案件法制審核與調查取證關系的框架構想中作者認為案件法制審核引導調查取證應貫穿于受理立案到取證終結的全過程,相互協調、良性運行,有利于推動案件法制審核與調查取證關系的合理架構。
一是追求取證方向的準確為保證調查取證活動的高效主動,案件法制審核應盡量設計成坐堂辦案、書面審核,不主動干預調查取證權的行使,更不越俎代庖行使調查取證權,而是從控制調查取證措施和法律文書的使用等方面去監督調查取證活動。調查取證為一條明線,案件法制審核為一條暗線,暗線的存在是為了保障明線的方向正確。
二是追求執法活動的統一。公安機關內部刑偵、經偵、治安、交警、禁毒、國保、派出所等多個部門同時行使調查取證權,導致執法步調常常不一致,法制部門作為公安機關內部的執法監督部門,承擔并行使案件法制審核職能,可以避免多個辦案單位執法的不一致,確案件統一。
三是追求監督方式的嬗變。案件法制審核要堅持事后監督,而且更要強調事前引導。
四是追求執法觀念的更新。案件法制審核引導調查取證的提出,更新了執法觀念,改變了重辦案、輕監督的工作局面,明確了工作中心要調整到主要是引導調查取證上來通過對案件定性和定案所需證據的引導,保證取證程序依法進行,加強法制部門與辦案單位的聯系和溝通,引導證據理念由言詞證據為中心向實物證據為中心轉變,引導思維方式由經驗型向經驗與邏輯并重型轉變,引導取證手段由傳統型向科技型轉變,引導辦案觀念由偵查為中心向審判為中心轉變,保證準確有效地打擊違法犯罪。
五是追求引導方式的多元。既可以從宏觀上引導,提高辦案民警的證據意識和執法觀念,也可以從微觀上對具體案件證據的收集加以引導。在具體的引導過程中,要有明確的目的、方向和標準,要調查那些內容,如何調查,調查到什么程度,都應有具體要求。同時。應當跟蹤監督。定期催辦及時與辦案民警交流掌握取證過程中的困難和障礙,提出新的解決意見,保證引導取證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