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五大有效的出軌取證的取證方法!
山東調查前言:婚姻本當是美好、溫馨、幸福的代名詞,但在現實生活中,“婚外情”已成為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之一。當一些夫妻發現對方有不忠的行為時,往往會注意收集婚外情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偵探公司”去調查,希望在離婚訴訟中占主動。但是,這些行為有的卻超越了法律的界線,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友情提示:當事人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權,同時也應注意取證的合法性,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
1、多收集證據組成證據鏈
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靶纬梢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
2、自家取證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3、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采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4、異地“捉奸”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采納。相反,捉奸在床難證同居關系。
現在,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著“捉奸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
如山東成梅獲悉丈夫在情人張二妮租賃的南匯區航頭鎮地區的某房屋內后,便邀自家親戚王猛等3男3女到該房屋“捉奸”。成梅率眾人進屋后,拍攝了張二妮和陳士同睡一床的多幅照片。然后,同去的王猛等3名男性將陳士圍住,由成梅上前去打張二妮的耳光,并按住張二妮不讓她起床。王猛還剝去了張二妮的內褲,張二妮用毯子極力遮蓋自己祼露的身體,結果在與成梅、王猛兩人的爭執過程中,多次祼露臀部。這場“捉奸”惹出的名譽權糾紛案,受害人張二妮獲賠精神撫慰金1000元。(人物均為化名)
5、支招:三種第三者,責任有不同
在生活中第三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
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通奸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奸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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