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私人偵探公司報道,17年前河南農婦李桂英被村里五位懷恨在心的村民圍毆,丈夫前來解圍被毆打致死。五位兇手隨后潛逃,當地警方限于能力和財力,無法全國追逃。李桂英發動親朋好友,17年來堅持追兇,多次趕赴外地自力破案,最終找到關鍵線索,幫助警方抓獲了四位兇手,成功定罪。
講述這個傳奇式的故事令人感動,李桂英用頑強的毅力與決心,報了“殺夫之仇”。類似的故事足以進入歷史傳奇故事或是成為影視劇的素材。但這個故事在感動之外,更是給人帶來沉重的思考。
長期以來,中國強調命案必破,多數命案是熟人作案,破案難度并不大,但中國地域遼闊,緝兇需要較大成本。加上曾經一段時期中國警力有限,辦案能力不足,即使是命案也有一些兇手長期逍遙法外。走在“自治破案”路途上不止李桂英一人,常見的故事還包括踏遍全國尋找被拐帶孩子的父母,這些令人心碎的故事,只有小部分結局圓滿。
案件無法偵破,兇手無法緝拿,不少人指責警方辦案不力,有懶政甚至違法嫌疑,不乏支持這種指責的案例,但客觀而論,有些案件的破案的確超出了警方的現實能力,罪犯潛逃也是無奈之事。
現實的局限性促使我們要給“自治破案”創造更多機會,彌補制度性破案能力的不足。現代法律制度并不提倡“私力救濟”,只有在少數幾種情況下,個人可以替代執法機關成為“執法者”,例如正當防衛,或是發現正在發生的犯罪時,將罪犯扭送公安機關。“自治破案”并不等同于“私力救濟”,諸如李桂英追兇的做法,只是搜集鎖定罪犯的線索,幫助警察輯兇,不屬于“執法”的內容,因此并不算逾越“私力救濟”的紅線。
如果僅僅是容許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自治破案”,效果將有限,因為畢竟大部分人不具備收集線索的專業能力,或是缺少李桂英那樣的毅力。合法的個人事務可以委托代理,所以從理論上講可以委托俗稱為“私家偵探”的專業人士代為“自治破案”。事實上,一些冠名法律事務服務的機構,已經在開展這類接受委托收集各種案件相關信息的服務。二十多年前公安部曾有規定,禁止開設開展民事或安全事務調查的私人偵探所。這條禁令擔憂的便是“私立救濟”的泛濫。
實際上,私家偵探在海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是普遍存在的職業主體,并且成為了維權的好幫手。以合法方式收集不損害他人權利的信息,假如能將私人偵探的業務范圍局限在這個合法邊界內,那么并沒有合理的理由禁止這項職業。假如這項職業得以發展,諸如李桂英和其他權利受到嚴重侵犯的人們,就可以通過自己的能力,搜集犯罪信息,維護自己權利。
像李桂英的例子一樣,“自治破案”是一個合理且合法的需求,因此市場上可以做出回應,提供相應的服務,這是市場經濟的邏輯。按照當前深化改革的思路,法無禁止即合法,在法律層次上并未限制個人向其他人委托“自治破案”,因此相應服務假如能夠得以發展,李桂英或許便不會因為親自追兇而深刻影響了日常生活,而是可以委托專業人士來做這件事情。